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土壤污染防护的条款只有第35条规定。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由该条款可知,《土地管理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只有寥寥四个字的概括性规定,一笔带过,再无其他相关规定。根据法理来看,该条款确定了防护土壤污染的原则和精神,对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总括性指导作用。此外,该条款主要是从耕地保护角度对土壤污染做出原则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护原则置于耕地保护政策之下。也即,《土地管理法》主要是想通过保护耕地来防治土壤污染,维持农业生态平衡。对于如何落实第35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没有作任何规定,而下位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关于耕地保护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作出了稍微具体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中防护土壤污染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内容主要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要求肥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要求对农田实行监测。
综上可知,《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都涉及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都是总体上与《土地管理法》种关于“耕地保护”的指导思想一致。但是,《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了相对具体的一些条款,有利于更好地防护土壤污染。此外,《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主要是规定农村中农田的土壤污染防护,对非农田土壤未做规定,因而范围更加狭窄和确定。这些法律法规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仍继续加重,现行立法有限的、粗略式的规定不可能有效防治现代农业技术和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造成的农地污染问题。
另外,我国将于2017.07.01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土壤的保护将实施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