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
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 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以前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从土壤资源数量和质量来考虑,很少通过法制管理,虽然在若干法律中有些零星规定,但分散、
不系统、缺乏可操作性。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空白已成为当务之急。.
(2)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
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国家土壤质量信息数据库, 加强土壤污染等级划分研究,创设土壤污染档案。
我国的土壤污染分布较为集中,局部地区突出,只有调查清楚全国的土壤污染现状,才能知道究竟会带来多大危害,才能找出原因并提出对策,同时可在高风险地区开始由点到面地进行治理。近几年,我国已经展开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国地质调查局已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东北平原、沿海经济带、西部地区等六大区域近30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进行土壤普查。全国性的土壤普查结果将全面、系统、准确地查明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掌握全国土壤的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建立国家土壤质量信息数据库,同时完善和充实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样品库。
土壤污染等级划分是对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浓度超过土壤危害临界值,土壤发生质变后危害程度的性状描述、等级划分与指标确定,也就是构建一整套关于土壤中各种污染物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允许的含量范围,以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系统,维护人类健康。对土壤污染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可以使人们对土壤环境状况和污染程度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国现在已建立“土壤污染档案”,对本国国土哪里有污染,有什么污染,是否需要治理,治理到什么程度等均有资料可查,而我国尚没有一个可量化的“土壤污染等级划分标准”。我国曾在1995年颁布过《土壤质量环境标准》,但该标准过分强调统一,未“因地制宜”,无法满足我国土壤多样化的特点,也未对污染等级划分提出量化指标,有待进一步修改。’